【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聚会通过 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改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聚会通过2017年6月27日改正) 第九十五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境遇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海洋境遇保卫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通过2023年10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事迹单元和其他临盆筹备者违反本法法则向海域排放、倾倒、处理污染物、放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惩处,被责令纠正的,依法作出惩处决计的部分或者机构该当机合复查,挖掘其一连实行该违法动作或者拒绝、抗议复查的,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境遇保卫法》的法则按日连接惩处。
【行政法则】《排污许可拘束条例》(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地方式规】《辽宁省境遇保卫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聚会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第七十条
【规章】《排污许可拘束要领(试行)》(境遇保卫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10日宣告)&第五十九条排污单元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惩处,被责令纠正的,依法作出惩处决计的行政结构机合复查,挖掘其一连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抗议复查的,作出惩处决计的行政结构能够自责令纠正之日的越日起,依法遵从原惩处数额按日连接惩处。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聚会通过 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改正)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聚会通过2017年6月27日改正)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法则】《排污许可拘束条例》(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干净临盆煽动法》(第十一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于2012年2月29日审议通过,2012年7月1日实行)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地方式规】《营口市河道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6日营口市第十六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聚会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准许) 第四十九条
【规章】《企业事迹单元境遇讯息公创设法》(境遇保卫部令第31号,2014年12月29日实行)第十六条
【规章】《排污许可拘束要领(试行)》(境遇保卫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10日颁布)第五十五条
【规章】《企业境遇讯息依法披露拘束要领》(2021年12月11日生态境遇部令第24号宣告 自2022年2月8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则】《筑树项目境遇保卫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则】《排污许可拘束条例》(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式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通过)第四十四条
【地方式规】《营口市河道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6日营口市第十六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聚会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准许)第五十条
【规章】《排污许可拘束要领(试行)》(2018年1月10日境遇保卫部令第48号宣告2019年8月22日改正)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则】《排污许可拘束条例》(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规章】《排污许可拘束要领(试行)》(2018年1月10日境遇保卫部令第48号宣告2019年8月22日改正) 第五十七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宣告2016年7月2日第二次改正) 第三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规章】《水产种质资源保卫区拘束暂行要领》(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第1号颁布2016年5月30日改正)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地方式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通过) 第五十条
【地方式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通过)第五十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改正)第九十三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改正)第九十四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改正)第九十五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海洋境遇保卫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通过2023年10月24日修订)第九十九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海洋境遇保卫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通过2023年10月24日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海洋境遇保卫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通过2023年10月24日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海洋境遇保卫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通过2023年10月25日修订)第九十三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海洋境遇保卫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通过2023年10月26日修订) 第九十四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海洋境遇保卫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通过2023年10月26日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法则】《中华公民共和国天然保卫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颁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规章】《近岸海域境遇性能区拘束要领》(1999年12月10日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8号宣告 2010年12月22日改正) 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海洋境遇保卫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通过2023年10月24日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海洋境遇保卫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通过2023年10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改正)第九十九条
【行政法则】《排污许可拘束条例》(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规章】《排污许可拘束要领(试行)》(2018年1月10日境遇保卫部令第48号宣告2019年8月22日改正) 第五十七条
【地方式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聚会通过 2020年3月30日改正) (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聚会通过2020年3月30日改正) 第五十七条
【规章】《排污许可拘束要领(试行)》(境遇保卫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10日宣告)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改正)第一百零五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改正)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改正)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改正)第一百零八条
【地方式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聚会通过 2020年3月30日改正) (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聚会通过2020年3月30日改正) 第五十八条
【地方式规】《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1月28日营口市第十六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聚会通过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准许)第五十六条
【地方式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聚会通过 2017年7月27日改正) 第三十条第二款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改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改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改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改正)第一百一十七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改正)第一百二十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改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改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聚会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执行) 第七十四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聚会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执行) 第七十五条
【地方式规】《辽宁省境遇保卫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聚会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第六十九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聚会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境遇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规章】《电子废料污染境遇防治拘束要领》(2007年9月27日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40号宣告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境遇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境遇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政法则】《放弃电器电子产物接受惩罚拘束条例》(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条
【规章】《突发境遇事务考察惩罚要领》(2014年12月19日境遇保卫部令第32号宣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第十八条
【地方式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通过)第四十七条
【规章】《损害废料挪动拘束要领》(2021年11月30日生态境遇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宣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九条
【规章】《医疗废料拘束行政惩处要领》(2004 年 5 月 27 日卫生部、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21号颁布2010 年 12 月 22 日改正)第十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境遇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境遇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规章】《损害废料筹备许可证拘束要领》(2004年5月30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宣告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规章】《尾矿污染境遇防治拘束要领》(2022年4月6日生态境遇部令第26号宣告 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泥土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颁布)第八十七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泥土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颁布)第八十九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泥土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颁布)第九十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泥土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颁布)第九十一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泥土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颁布)第九十二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泥土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颁布)第九十三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泥土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颁布)第九十四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泥土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颁布)第九十五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第十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聚会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五十一条
【行政法则】《筑树项目境遇保卫拘束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颁布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颁布)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颁布)第五十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颁布)第五十一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颁布)第五十三条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许可拘束要领》(境遇保卫部令第3号,2008年12月6日)第四十五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颁布)第五十四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颁布)第五十五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颁布)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干净临盆煽动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境遇影响评议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聚会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改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行政法则】《筑树项目境遇保卫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规章】《筑树项目境遇影响备案表存案拘束要领》(境遇保卫部部令第41号,2016年11月2日颁布)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行政法则】《筑树项目境遇保卫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法则】《筑树项目境遇保卫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法则】《筑树项目境遇保卫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法则】《筑树项目境遇保卫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法则】《筑树项目境遇保卫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则】《筑树项目境遇保卫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则】《中华公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境遇拘束条例》(1990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61号宣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行政法则】《中华公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境遇拘束条例》(1990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61号宣告)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则】《中华公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境遇拘束条例》(1990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61号宣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则】《中华公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境遇拘束条例》(1990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61号宣告)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则】《损耗臭氧层物质拘束条例》(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条
【行政法则】《损耗臭氧层物质拘束条例》(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则】《损耗臭氧层物质拘束条例》(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
【行政法则】《损耗臭氧层物质拘束条例》(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则】《损耗臭氧层物质拘束条例》(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则】《损耗臭氧层物质拘束条例》(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则】《损耗臭氧层物质拘束条例》(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七条
【规章】《损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拘束要领》(2014年1月27日境遇保卫部、商务部、海合总署令第26号颁布2019年8月22日改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法则】《损耗臭氧层物质拘束条例》(2010年4月8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宣告按照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合于点窜和废止局部行政法则的决计》第一次修订按照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合于点窜〈损耗臭氧层物质拘束条例〉的决计》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规章】《损害废料挪动拘束要领》(2021年11月30日生态境遇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宣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九条
【规章】《医疗废料拘束行政惩处要领》(2004 年 5 月 27 日卫生部、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21号颁布2010 年 12 月 22 日改正)第十条
【行政法则】《损害废料筹备许可证拘束要领》(2004年5月30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宣告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则】《损害废料筹备许可证拘束要领》(2004年5月30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宣告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行政法则】《损害废料筹备许可证拘束要领》(2004年5月30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宣告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则】《损害废料筹备许可证拘束要领》(2004年5月30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宣告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则】《损害废料筹备许可证拘束要领》(2004年5月30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宣告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则】《损害废料筹备许可证拘束要领》(2004年5月30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宣告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则】《放弃电器电子产物接受惩罚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8年8月20日宣告)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则】《放弃电器电子产物接受惩罚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8年8月20日宣告) 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则】《放弃电器电子产物接受惩罚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8年8月20日宣告)第三十条
【行政法则】《放弃电器电子产物接受惩罚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8年8月20日宣告)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则】《放弃电器电子产物接受惩罚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8年8月20日宣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法则】《损害化学品太平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宣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行政法则】《损害化学品太平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宣告)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规章】《医疗废料拘束行政惩处要领》(2004年5月27日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21号颁布)第三条
【规章】《医疗废料拘束行政惩处要领》(2004 年 5 月 27 日卫生部、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21号颁布2010 年 12 月 22 日改正)第三条
【规章】《医疗废料拘束行政惩处要领》(2004年5月27日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21号颁布)第六条
【规章】《医疗废料拘束行政惩处要领》(2004年5月27日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21号颁布)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规章】《医疗废料拘束行政惩处要领》(2004年5月27日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21号颁布)第十一条
【规章】《医疗废料拘束行政惩处要领》(2004年5月27日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21号颁布)第十三条
【行政法则】《畜禽界限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法则】《畜禽界限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颁布)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则】《畜禽界限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颁布)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则】《畜禽界限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颁布)第四十条
【行政法则】《畜禽界限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颁布)第四十一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废料太平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废料太平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颁布)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废料太平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宣告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宣告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宣告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宣告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法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宣告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法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宣告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宣告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宣告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宣告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宣告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物品运输太平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年9月14日颁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法则】《放射性物品运输太平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年9月14日颁布)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规章】《排污许可拘束要领(试行)》(境遇保卫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10日颁布)第五十三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改正)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改正)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章】《排污许可拘束要领(试行)》(境遇保卫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10日颁布)第五十七条
【规章】《近岸海域境遇性能区拘束要领》(1999年12月10日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8号宣告 2010年12月22日改正)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规章】《损害废料出口照准拘束要领》(2008年1月25日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47号宣告2019年8月22日改正)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规章】《损害废料出口照准拘束要领》(2008年1月25日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47号宣告2019年8月22日改正) 第二十三条
【规章】《损害废料出口照准拘束要领》(2008年1月25日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47号宣告2019年8月22日改正)第二十四条
【规章】《医疗废料拘束行政惩处要领》(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21号颁布)第十五条
【行政法则】《医疗废料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宣告)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规章】《医疗废料拘束行政惩处要领》(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21号颁布)第十二条
【规章】《放弃电器电子产物惩罚资历许可拘束要领》(境遇保卫部令第13号,2010年12月15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规章】《电子废料污染境遇防治拘束要领》(境遇保卫总局令第40号,2007年09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规章】《病原微生物尝试室生物太平境遇拘束要领》(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32号,2006年3月8日)第二十一条
【规章】《新化学物质境遇拘束备案要领》(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境遇部部务聚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十八条
【规章】《新化学物质境遇拘束备案要领》(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境遇部部务聚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十九条
【规章】《尾矿污染境遇防治拘束要领》(2022年4月6日生态境遇部令第26号宣告 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一条
【规章】《尾矿污染境遇防治拘束要领》(2022年4月6日生态境遇部令第26号宣告 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
【规章】《尾矿污染境遇防治拘束要领》(2022年4月6日生态境遇部令第26号宣告 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
【规章】《突发境遇事务应急拘束要领》(境遇保卫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实行)第三十八条
【规章】《污染源自愿监控步骤现场监视搜检要领》(境遇保卫部令第19号,2012年2月1日颁布)第二十条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许可拘束要领》(境遇保卫部令第3号,2008年12月6日)第四十五条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和防护拘束要领》(境遇保卫部令第18号,2011年4月18日颁布)第五十六条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和防护拘束要领》(境遇保卫部令第18号,2011年4月18日颁布)第五十七条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和防护拘束要领》(境遇保卫部令第18号,2011年4月18日颁布)第五十八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改正)第八十一条
【规章】《污染源自愿监控步骤现场监视搜检要领》(境遇保卫部令第19号,2012年2月1日颁布)第十八条
【规章】《污染源自愿监控步骤现场监视搜检要领》(境遇保卫部令第19号,2012年2月1日颁布)第十八条
【规章】《境遇监测拘束要领》(国度境遇保卫总局令第39号,2007年7月25日颁布)第十九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聚会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执行) 第七十一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颁布,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海洋境遇保卫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通过2023年10月24日修订) 第九十五条
【行政法则】《中华公民共和国天然保卫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废料太平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行政法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境遇拘束条例》(1990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61号宣告)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法则】《损耗臭氧层物质拘束条例》(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第四十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物品运输太平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年9月14日颁布)第六十六条
【行政法则】《筑树项目境遇保卫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境遇保卫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聚会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境遇保卫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聚会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境遇保卫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聚会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境遇保卫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聚会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境遇保卫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聚会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七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境遇保卫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聚会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境遇保卫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聚会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境遇保卫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聚会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境遇保卫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聚会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聚会通过 2020年3月30日改正)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聚会通过 2020年3月30日改正)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聚会通过 2020年3月30日改正)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聚会通过 2020年3月30日改正)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聚会通过 2020年3月30日改正)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聚会通过 2020年3月30日改正)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聚会通过 2020年3月30日改正)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聚会通过 2020年3月30日改正)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聚会通过 2020年3月30日改正)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于2018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通过)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通过)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通过)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通过)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通过)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则】《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通过)第五十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宣告2016年7月2日第二次改正)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法则】《地下水拘束条例》(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行政法则】《地下水拘束条例》(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第六十条
【规章】《碳排放权生意拘束要领(试行)》(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境遇部部务聚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规章】《碳排放权生意拘束要领(试行)》(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境遇部部务聚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地方式规】《辽宁省医疗废料拘束条例》 (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聚会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条
【行政法则】《农药拘束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颁布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六项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领土地拘束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聚会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改正) 第七十五条
【地方式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聚会通过 2017年7月27日改正) 第二十七条
【地方式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聚会通过 2017年7月27日改正) 第二十八条
【地方式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聚会通过 2017年7月27日改正) 第二十九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颁布)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颁布)第八十五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颁布)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变成或者大概变成厉宏大气污染,或者相合证据大概灭失或者被隐没的行政强造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改正)第三十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境遇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境遇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颁布,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五十六条
对违法临盆、发卖、操纵、进出口的损耗臭氧层物质的单元及其临盆筑筑、步骤、原料及产物的行政强造
【行政法则】《损耗臭氧层物质拘束条例》(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聚会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法则】《医疗废料拘束条例》(国务院令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行政法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7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配太平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7年7月29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废料太平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则】《放射性废料太平拘束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规章】《突发境遇事务应急拘束要领》(境遇保卫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实行)第三十七条
【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寰宇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聚会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执行)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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